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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卖给非本村人是否有效?国汉律师助力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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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沈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01-国汉律师.png韩某与沈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02-国汉律师.png标题:北京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案件简介:
2005年10月19日,韩先生与沈先生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的房屋以5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沈志国。后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韩先生诉至法院。韩先生请求确认与沈先生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书》无效,并要求沈先生交付涉案房屋。沈先生辩称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将房屋赠与儿媳王女士。 

争议焦点:

  1. 合同效力: 韩先生与沈先生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书》是否有效。
  2. 宅基地使用权: 沈先生是否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
  3. 赠与关系: 沈先生与儿媳王女士之间的赠与关系是否影响本案的判决。

国汉律师事务所的观点:

国汉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中韩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了专业的法律分析。国汉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仅限于农村村民,村民出卖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沈先生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涉案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买卖房屋协议书》应属无效。关于沈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的赠与关系,国汉律师事务所认为这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法院判决: 

最终,在国汉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韩先生与沈先生于2005年10月19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书》无效,但驳回了韩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沈先生购买涉案房屋违反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法律规定,故合同无效。至于沈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的赠与关系,法院认为这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农村房屋买卖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属无效。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您身边的北京律师

国汉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不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还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和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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