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一些老人选择与非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确保晚年得到照料。然而,这样的安排有时会引发法律纠纷。
案例简介:
2018年2月,高老太与同事的女儿曹璐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产生了矛盾。2020年3月,高老太解除了与曹璐的意定监护关系,并撤销了之前遗赠给曹璐的遗嘱。随后,高老太与保姆薛贝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薛贝负责她的生养死葬,并在其去世后继承所有财产。
高老太去世后,曹璐起诉要求继承部分遗产,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薛贝未尽扶养义务。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曹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高老太的真实意愿,优先于法定继承受到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曹璐的诉讼请求,确认薛贝有权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高老太的遗产。
国汉律师解读:
国汉律师事务所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协议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高老太与薛贝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体现了高老太生前的真实意愿,优先于法定继承受到法律保护,薛贝履行了扶养义务,因此薛贝有权获得遗赠。
对于孤寡老人而言,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保障晚年生活的有效方式。国汉律师事务所建议,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应确保老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扶养人应忠实履行义务,保障遗赠人安享晚年生活,不得侵害老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如果扶养人未尽扶养义务或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扶养标准,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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