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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身份不是“免罚金牌”,猥亵儿童罪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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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威严神圣不可侵犯,任何试图逃避监管的“小聪明”,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则“女孩发视频称父亲看其洗澡”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警方已介入调查。这起家庭内部的疑似猥亵事件,触及了一个敏感而复杂法律领域——亲属身份能否成为“免罚金牌”?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亲属身份不仅不是免罚理由,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构成从重处罚的情节。


01 法律视角:亲属关系的双重性

在法律面前,亲情关系从来不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护身符”。相反,我国司法体系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态度。

2023年5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明确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

法律对于亲属间犯罪实际上持有 “双重评价” 标准。

一方面,亲属关系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当犯罪人与受害人存在特定关系时,法律会考虑到犯罪人滥用信任、违背监护职责的恶性,从而从严惩处。

另一方面,在某些财产类犯罪中,近亲关系可能影响追诉意愿,但这绝不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02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标准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我国《刑法》第237条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有多种加重处罚情形。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淫秽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对象必须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司法实践中,“零口供”也可定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意味着,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只要有其他证据证实犯罪行为且证据确实充分,同样可以定罪科刑。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司法机关一般应当采信。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0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应当采信。

03 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进行了重要修订,增设了独立的法定刑,并设置了四项法定刑升格情形:

一是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是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是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是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如果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司法机关也会重拳出击、从严惩处。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父亲看其洗澡”的行为被查证属实,且带有性目的,那么就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考虑到父女这一特殊关系,不仅不能免罚,还可能面临从重处罚。

04 “行刑反向衔接”:不漏掉任何违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情况,但这绝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完全逃脱法律制裁。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确保对不起诉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制度。这一制度是保障对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罚当其错,避免出现“不刑不罚” 的重要制度设计。

05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界限

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存在一条明确界限。

一般来说,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但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则可并行不悖。

如果一种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可能发生“行刑交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排除行政执法机关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已行政处罚的行为,如果后续发现涉嫌犯罪,仍可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面对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我们更应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陈腐观念,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权益。

司法机关通过“刑事从宽+行政惩戒”的联动机制,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依法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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