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物业服务领域,一场关于物业费支付与服务质量的争议悄然上演。通达物业公司索要拖欠费用及违约金,业主陈先生、田女士却以服务瑕疵为由拒绝。这场博弈究竟谁能胜出?国汉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魏晨璐律师代表通达物业公司,主张陈先生、田女士应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案件简介:
通达物业公司负责北京市顺义区鼎顺嘉园小区的物业服务。陈先生、田女士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被指拖欠2017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期间的物业费。业主以房屋漏水、车被刮、楼道垃圾清理不及时等服务瑕疵抗辩。通达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将陈先生、田女士诉至法院。
人物关系:
通达物业公司:原告,负责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陈先生、田女士:被告,小区业主。
争议焦点:
陈先生、田女士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陈先生、田女士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国汉律师事务所观点:
国汉律师事务所魏晨璐律师代表通达物业公司,主张陈先生、田女士应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费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违约金问题:考虑到陈先生、田女士非恶意拖欠物业费,且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法院对通达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陈先生、田女士支付通达物业公司2017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期间的物业费11628.36元,驳回通达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汉建议:
物业公司应加强服务管理,及时处理业主反馈问题,避免服务瑕疵积累。业主发现问题应先与物业沟通协商,留存证据,若协商无果再依法维权。不可单纯以服务瑕疵拒付物业费,以免陷入法律被动。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
国汉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各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如果您遇到物业费支付问题,请联系我们,让我们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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