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卢某,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单元--号,电话:139------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大兴---影视器材设备厂(以下简称大兴设备厂)诉孙某、吴某及中国对外----咨询公司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海民初字第7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和吴某共同返还大兴设备厂货款人民币664247元及同期贷款利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2003)海民执字第3379号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了异议人名下的40多万元的基金,此强制扣划异议人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异议人卢某的合法财产权利,特提出异议:
异议人卢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的婚姻关系从法律上已解除,在事实上已消灭,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现人民法院强制扣划的异议人的存款,均是异议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1)被执行人吴某于2000年就已失踪(见2008二中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从未与家人联系过,异议人根本不知道其欠有巨额债务,其所欠债务异议人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异议人于2003年4月2日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了(2003)朝民初字第8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异议人卢某与吴某离婚;双方生育的儿子由异议人抚育;电冰箱一台、彩电一台、空调一台、木床一张归异议人卢某所有。卢某与吴某没有房屋和存款。现贵院强制执行的是属于卢某婚姻关系终止后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给卢某个人财产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已影响到卢某及其未成年儿子的生活和生存问题。
(3)、被执行人吴某已于2003年被谋杀(见2008二中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卢某也是通过侦查机关才知道其被害之事,之前有关吴某的任何事都不知情,一直认为其是失踪,就连离婚判决也是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吴某也没有供养家庭,更不用说还有什么财产。
(4)、从以上3点非常清楚的重要事实足以充分证明被执行人吴某自2000年失踪时,与异议人卢某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其所欠的债务是与孙某共同所欠债务,此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从此点上讲,强制执行案外人卢某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5)、更为重要的是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婚姻关系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早就解除和消灭。从法律上是2003年11月25日解除(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证明书),从事实上是从其2003年12月被害之日消灭。现在贵院依据执行人的申请执行的是案外人卢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也不是被执行人与卢某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停止执行。
(6)、人民法院在执行时没有依法通知异议人,异议人直到现在也没有接到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或协助执行的通知,最终知道被执行了财产的全部事实是从银行处了解的,真的让人很震惊!我们认为人民法院没有查明相关事实,执行了依法不应执行的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在执行上存在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和财产权利。
综上所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夫妻关系早已解除或消灭,之前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违法。现特对本案提出异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停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冻结,并立即停止扣划异议人的财产,避免给异议人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以维护异议人合法财产权利。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卢某
代理人:国汉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
2009年9月2日
附:1、(2002)海民初字第7668号民事判决书;
2、(2003)朝民初字第8997号民事判决书;
3、(2003)朝民字第8997号证明书;
4、(2008)二中刑初字第14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