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汉(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法律顾问单位案件,成功调解结案。 案情介绍: 赵某诉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赵某称,2011年年初入职于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4月被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收购。2011年4月至10月,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每月支付本人1500元工资。2011年11月,公司由天津搬迁至北京,并承诺月工资涨至3000元。本人自2011年4月与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故提起仲裁,保障个人权益。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到本案后,第一时间与顾问单位进行了沟通,了解了此案发生的背景,在法律上作了充分的准备,庭审当中,本所律师运用娴熟的法律技巧,针对仲裁申请人赵某的仲裁请求一一进行了法律上的辩论,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调解阶段,在法官的主持下,赵某与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赵某申请撤诉。 决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决 定 书 京通劳仲字【201 2】第0453号 赵某: 你向本委提出撤销你申请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等仲裁请求的申请,本委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准于你撤诉。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盖章) 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南路8号3栋2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赵某,男,1984年2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辰昌路瑞秀园25-2-301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合同纠纷案,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望贵委依法采纳。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答辩人在向贵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没有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出发,答辩人没有完成对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答辩人与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协商收购事宜,并达成初步的意向性协议,根据该意向性协议约定,由答辩人负责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工资,答辩人按此约定按月向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发放报酬,后来至2011年10月份,答辩人与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实质性谈判中不能完成所谓的收购事宜,答辩人与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所谓收购事宜宣告终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形成直接的劳动关系,答辩人没有义务替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2、答辩人不同意也没义务支付被答辩人在本次仲裁活动中提出的各项费用。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随着答辩人与答辩人所属的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终止,答辩人便没有义务继续向被答辩人支付与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的其部分员工的工资。由于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也就谈不上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更补不上对其补偿双倍工资的问题。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随着答辩人与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终止,答辩人便没有义务再替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员工支付相关的工资。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明显是搞错了主体,被答辩人若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对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贵委依法驳回其仲裁申请。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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